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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是我国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它相较于法学其它课程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
1、发展历史较短
经济法学是1979年以后随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才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型学科,也是在我国民商法学相对完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科。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其立法和实践相差约70年左右的历史。虽然经济法学产生较晚,但发展很快,近三十年来通过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者的不懈努力,已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多种经济法理论,产生诸多经济法学说和诸多经济法学家。几乎每年我国都有若干部经济法律法规产生。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还是比较年青,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经济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还缺乏有效的理论解决,许多经济法的重大问题还待深入研究。
2、课程内容体系散和杂
对于经济法体系我国学者对其有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观点,虽然四分法目前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其内容体系的散还是不可避免。第一部分总论中有关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与其它法的关系是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的议题。理论上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立法和司法,最终导致经济立法多但没有完整体系,在司法实务中没有经济法庭的现实。第二部分经济法主体中目前缺乏法律层面的中间层主体立法,其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处于模糊地带。对于最重要主体公司和企业,学界到目前还在争论,是经济法主体抑或商法主体至今未有定论。第三部分竞争法部分虽然相较前二部分相对脉络清晰些,每一部法的理念也较为相通。但不可否认它的每一部法都是私法和公法的混搭,与其说是学经济法不如说是学民商法和行政法。第四部分是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目前理论和立法上最不完善的部分。或许这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制度背景有关,与西方国家所不同的是我国经济法学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助推而生,而非西方国家由市场经济自发形成。所以宏观调控法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宏观调控法政策的作用往往高于法律约束力,它的空洞和不实用性是法学教学中的难点,且宏观调控法与其说是经济法不如说是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经济法就内容而言,由于涉及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所以其内容包罗万象,仅就部门法它涉及15门以上,上课重点涉及的就有八九门之多,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学生能够理解并学会应用,这是件十分不易的事。
3、课程内容的交叉性和技术性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民商法、行政法、体系相对已比较清晰完善,而经济法由于历史及理论等多种原因,它实质上徘徊在民商法与行政法的边缘,其内容通俗的讲就是民商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成。此外,经济法涉及经济活动各领域,由于经济法体系及内容的散而杂预示了经济法技术规范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而其背后的实质是混乱性。这在法学专业的其它的课程中所没有的。
正由于经济法课程具有如此特性,势必在教学过程中产生一定困惑,但不可否认它在我国法学专业中核心课的地位。正因为它的年青和不足才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经济法课程的学校教学除了知识的传播处更主要引导学生对未来法学发展的思考和进取能力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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